25、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报考条件及考试科目有哪些?免试条件有哪些?
1999年4月7日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以及2001年5月24日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规定: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3)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6年。
(4)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5年。
(5)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6)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7)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年。
(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年。
考试设4个科目,分别是:《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
免试条件:
(1)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①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②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①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②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