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筑师考试简介
注册建筑师分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建筑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在一个建筑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
1994年9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决定在我国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并成立了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第184号令),1996年建设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第52号令)。考试工作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棉花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5月份。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2、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新参加考试的人员,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报名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1项。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综合性中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二级注册建筑师
新参加考试的人员按下表规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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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含)以上人员,可以申报考试。
不具备规定学历新参加考试的人员,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13年以上,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4级以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3级以上项目(或中型工业建筑项目)不少于1项者,可以申报考试。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注册管理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分别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申请注册,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由聘用单位于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继续注册手续。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批准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批准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全国通用。